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玉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滕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谢玉芳与被告滕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谢玉芳于2021年8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玉芳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玉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谢玉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