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中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子龙花园樱花苑4栋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327676467E。
法定代表人:熊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腾,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晓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中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江西中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中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王晓斌已缴清物业管理费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晓斌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中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中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