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市烧饼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同安区同集北路300号兴荣工业园2#2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323EGK45。
法定代表人:屈育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东华,福建倍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仲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市烧饼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仲杰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公司解散纠纷。根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集中管辖实施办法(试行)》[厦中法发〔2019〕26号]第一条规定:“本办法所指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是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明的如下案件:……12、公司解散纠纷……。”第二条规定:“厦门市辖区内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一审案件、执行案件,集中由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他各区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第五条规定:“各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属于金融民商事案件的,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移送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理中发现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移送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依法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