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孚喜,男。

被执行人:何文权,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8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依申请执行人李孚喜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何文权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7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何文权的工资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耒阳市支行,账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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