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金晶。

被告:付晋涛。

审理经过 原告刘金晶诉被告付晋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金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晋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金晶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0月份一个月工资(肆仟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原告给被告开车至今未给原告一分钱,被告拖欠原告工资至今,拖欠一个月4000元未支付。

被告辩称 被告付晋涛未答辩。

原告刘金晶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原、被告聊天记录5页。被告付晋涛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原告举证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20年9月至10月间,被告雇用原告开大型汽车,其间未支付原告工资,原告称欠工资款4000元左右。但从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被告称欠款3500元,且其中有借款。原告称其中有借款约6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和提供的聊天记录,原告为被告开车,被告未付工资确是事实,但未付款数额发生争议,本院只能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确认欠工资款的数额。关于被告借原告之款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被告未到庭陈述和申辩系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由被告付晋涛在判决生效五日内给付原告刘金晶工资欠款2900元;

二、驳回原告刘金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付晋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竞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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