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鹿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14636368-0),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434-442号 负责人:支慧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商晓芸(身份证号码33062319700826002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陆晓良(身份证号码33062319740523342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裘浙明(身份证号码330623197704144914),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方南华(身份证号码330623197111033418)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鹿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商晓芸、陆晓良、裘浙明、方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方南华已与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鹿山支行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为265000元及息,执行到位14000元,未履行251000元及息,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裘 海 燕 审 判 员 何 红 兵 代理审判员 王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夏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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