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为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被告:马洪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为民与被告马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2021年5月11日,原告李为民以被告马洪彬已归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为民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为民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秋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昕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