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某,住址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郑某,1971年3月15日,无业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纳兰雅居5号楼109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乌兰浩特市“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1968年2月10日,无业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东葆家园3-8-4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某,乌兰浩特市“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诉被告郑某、张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某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某、张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韩某对被告郑某、张某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1112.00元,减半收取556.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柳忠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英健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