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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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旅发南国体育赛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南国体育赛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谢子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凤,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侦毅,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旅发南国体育赛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旅发南国体育赛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凤,被告武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事实及裁判意见如下:
一、被告入职时间:201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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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的工作岗位:赛事运营。
三、原告与被告签订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书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按原告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确保被告月工资不低于1680元/月,工资由岗位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构成。
五、劳动关系解除时间:2020年2月20日,被告向原告书面提出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六、被告实际领取的工资:原告已发放被告离职前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及绩效工资等。
七、申请仲裁时间:原告于2020年4月9日申请仲裁。
八、原告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度绩效奖金12500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绩效工资7789.81元。
九、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zz号裁决结果:1.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年终绩效奖金12500元;2.对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十、仲裁裁决后,原告诉至本院,被告未提起诉讼。
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原告办公室副主任邓xx于2020年1月16日在微信群发布《关于年终绩效奖金相关事宜的通知》载明:各领导同事,现将2019年度年终绩效奖金相关事宜通知如下:1.2019年度年终绩效奖金已制定,大家可移步办公室人事韦xx处了解个人奖金情况。2.结合公司实际,根据经营需要,2019年终绩效奖金暂缓至2020年4月1日前发放。3.员工薪资属于公司保密信息,请勿向他人透露个人薪资情况、相互探询及评论。如有不当行为,将根据《广西南国体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奖惩管理规定》处理。同日,原告员工韦xx电话告知被告应得1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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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原告诉称:被告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构成,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足额发放了工资及绩效。被告不能证明享有年终绩效奖12500元。故原告要求:原告不向被告支付2019年度年终绩效奖金12500元。
十三、被告答辩意见:原告未向被告支付2019年度年终绩效奖金。仲裁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十四、本案争议焦点:原告是否应向被告支付2019年度年终绩效奖金?
十五、本院裁判意见:
本院认为,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年终绩效奖金属于工资范畴,年终绩效奖金发放数额及发放时间属于原告掌握管理,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2019年度年终绩效奖金金额的事实,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办公室副主任邓xx在微信群发布《关于年终绩效奖金相关事宜的通知》载明的事实与原告员工韦xx电话告知被告的事实相互印证,本院确认被告应得2019年度年终绩效奖金为12500元。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原告未向被告发放2019年度年终绩效奖金,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9年度年终绩效奖金12500元。
关于被告在仲裁时主张的其他请求,仲裁之后,因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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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
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广西旅发南国体育赛事有限公司向被告武正支付2019年度年终绩效奖金12500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旅发南国体育赛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广西旅发南国体育赛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之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