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宝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油建北路。 法定代表人:曹苏琴。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宝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2民终4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宝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6282910.42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一般债务利息628261.64元、加倍部分债务利息497700元)和本案执行费58815.00元。 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宝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克拉玛依区油建北路XX号至XX号等十七套商铺,该十七套商铺两次拍卖流拍后总价格为9390793.7元(分别为818244.5元、631080.25元、631080.25元、631080.25元、631080.25元、631080.25元、631080.25元、631080.25元、631080.25元、631080.25元、631080.25元、621814.9元、222364.6元、157952.7元、371536.45元、391765.75元、496312.3元),在拍卖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评估费28108元。申请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以其中克拉玛依区油建北路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共计12套商铺抵偿债务7436980.06元(剩余差额8050.36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款已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执行到位,仅剩余执行费被执行人未缴纳,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执行案件尚在处理过程中,属于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1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解长林 审判员 孙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