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北大冶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汪仁支行。
法定代表人石毕霞,行长。
被执行人李名水。
被执行人谈小青。
被执行人李远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大冶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汪仁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名水、谈小青、李远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3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鄂0205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