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关凤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TEL:138××××*。
委托代理人:曾德军、陈嘉琳,均系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 律师。TEL:133××××0019(陈)。
被执行人:叶荣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关凤霞与被执行人叶荣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粤0703民初7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关于拒不履行判决书、裁定的法律责任告知书、传票等文件。
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反馈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叶荣秋名下位于蓬江区棠xxx全部的房屋,因该房屋与案件标的相差太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拍卖。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叶荣秋名下位于江门市蓬江区甘XXX的房屋。
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系统网络总对总查控向金融机构、公安车辆登记部门、工商总局、证券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辖区发出协助调查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通过协助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经本院发函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叶荣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关凤霞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