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长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告:张家口铁路建筑段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南站治国前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106153777D。
法定代表人:张华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彬,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梓瑜,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长云与被告张家口铁路建筑段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刘长云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长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长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长云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