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邢永民,男,****年**月**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
被执行人:托里县别依山牛羊定点屠宰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40973673502,地址:托里县乌雪特乡准葛尔社区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叶尔肯·巴尔马克,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邢永民与托里县别依山牛羊定点屠宰厂合同纠纷一案,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20)新42民终52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邢永民于2021年4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托里县别依山牛羊定点屠宰厂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343150.50元。
在执行过程中:1、于2021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托里县别依山牛羊定点屠宰厂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托里县别依山牛羊定点屠宰厂在本院执行局有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分别为:(2021)新4224执477号、(2021)新4224执430号、(2021)新4224执583号、(2021)新4224执477号、(2021)新4224执429号。
2、本院于2021年04月12日,2021年04月20日,2021年05月17日,2021年09月0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托里县别依山牛羊定点屠宰厂财产进行,没有查询到可执行财产。
3、2021年4月23日通过传统查控向托里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发出委托查询函,经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6日通过传统查控向托里县自然资源局发出委托查询函经托里县自然资源局反馈被执行人托里县别依山牛羊定点屠宰厂原名为额敏吾宗布拉克别依山草原家庭牧场养殖基地,现正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中。经查被执行人除了位于托里县乌雪特乡准格尔社区西南侧的屠宰场(相关证件在办理中)之外没有可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1年10月10日,对被执行人托里县别依山牛羊定点屠宰厂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原因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通过微信视频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托里县别依山牛羊定点屠宰厂名下财产信息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邢永民,告知请执行人本院准备在被执行人托里县别依山牛羊定点屠宰厂另案启动拍卖程序要求申请人对此表态,申请人邢永民表示同意法院在另案中启动拍卖程序,现对此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邢永民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托里县别依山牛羊定点屠宰厂名下除了位于托里县乌雪特乡准格尔社区西南侧的屠宰场之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邢永民释明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邢永民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托里县别依山牛羊定点屠宰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