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尚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澧县。
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百花路天都锦绣天地第4幢11号。
负责人:苏舒。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尚娥与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1日向周尚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3日内履行(2020)湘0723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尚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在本院的执行款311185.1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邹永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成水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