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晓霞,女,****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秋,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程书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河南国智恒北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南湾湖风景管理区南湾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349412438X。 法定代表人:白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叶晓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书杨、河南国智恒北斗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8)豫1502民初5481号及本院(2019)豫15民终10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民事判决,程书杨、河南国智恒北斗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叶晓霞借款本金507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0月2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叶晓霞申请浉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该院未在法定期限内执行,本院依法裁定提级执行,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19)豫15执710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9月13日,本院对本案恢复执行,立案案号为(2020)豫15执恢12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通过网络司法查询系统查询程书杨、河南国智恒北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财产,程书杨、河南国智恒北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财产; 2、通过线下查询,程书杨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3、根据叶晓霞的申请,本院依法先后查封并评估拍卖了河南国智恒北斗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电脑、办公家具,内外装修工程等财产,于2021年1月22日拍卖了电脑、办公家具,于2021年2月23日拍卖了内外装修工程; 4、执行中,于2021年4月6日收到本院民事审判庭作出的(2021)豫15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受理罗兴林、许丽对河南国智恒北斗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依法裁定中止对河南国智恒北斗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待本院对河南国智恒北斗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有明确结论后,依法决定对该公司是否继续执行问题; 5、对被执行人程书杨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叶晓霞领款情况。叶晓霞三次领款分别为:452544.49元、639390元、3475945元;执行费47455.51元由北斗公司交纳;扣除诉讼费23645元、评估费43780元、公证费7000元、报纸公告费510元,叶晓霞实际领取执行款共计人民币4494944.49元。 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叶晓霞,并告知其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继续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叶晓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叶晓霞尚有部分债权及利息未实现。 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叶晓霞尚未实现的部分债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程书杨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史训利 审判员  徐大利 审判员  管余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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