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双鸭山筑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双鸭山筑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双鸭山筑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李某某,女,45岁,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双鸭山筑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109年5月9日立案,原告双鸭山筑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计48元,由原告双鸭山筑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