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永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代理人:程卫锋,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清清,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程双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永红与被执行人程双全所有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将被执行人程双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另,本院通过2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程双全微信存款1095.55元,本院扣划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5月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程双全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XX号XX幢XX单元负XX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上述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到期十五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
本院查明
经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程双全名下有渝XX号别克车,注册时间为2012年1月19日,基本无价值,无查封之必要。另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经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案款未足额受清偿,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房屋有抵押,且有查封,故申请执行人李永红要求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暂不具备执行过户条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宇斌
审 判 员 秦晓亮
审 判 员 肖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