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鹰潭市守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987U04J,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天洁东路水岸华府65栋112号。 法定代表人:郑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俊,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浩,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燕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江西中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鹰潭市守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燕枝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鹰潭市守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鹰潭市守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汪军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谢 露 书 记 员 刘 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