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辅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下长镇大同村。 被执行人:邓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西正街。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503民初36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朱辅平申请执行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邓刚名下位于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西段经典雅居楼成套住宅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叁年(不含轮候期间),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妥善保管,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发生,必要时本院将发出相应的交出财物通知或者公告,被执行人或者财物实际占有(用)人收到通知或者见到公告后,必须立即按通知或者公告要求交出查封财产,未按要求交出查封财产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阻碍、妨碍交付的均视为拒执。 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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