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杨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执行人:颜久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晏县。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刚与被执行人颜久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的(2021)青2523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颜久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刚租赁费及案件受理费4009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刚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颜久红自动履行案款10000元并缴纳执行费501元。对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履行协议,被执行人颜久红于2021年10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将剩余案款10096元一次性给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523执4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多杰仁钦
审判员杨晓平
审判员叶毛吉
裁判日期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赵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