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开封京西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赵屯村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56954161。 法定代表人:侯志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峰,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田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智伟,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开封京西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京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田艺、李捷、李智伟、张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202民初75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原审期间没有合法传唤京西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原承办人在没有京西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轻信了被申诉人李捷自报的京西公司诉讼代理人的资格,由李捷代表京西公司参加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致使京西公司没有参与该诉讼,原审程序违法。2、原调解书内容违法,借款事实、用途等未查清,京西公司仅以其名下位于中山路南段318号的房产为李捷的借款提供担保,需承担的责任也应以房产为限,但原调解书中未涉及该房产而让京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于京西公司没有授权李捷代理参加诉讼的事实京西公司系2021年6月23日参加该调解书执行异议之诉庭前会议后通过阅卷才知道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京西公司的申诉不超时效。综上,该案应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原调解书于****年**月**日出生效,后原审原告田艺先后四次申请强制执行,在2020年恢复执行期间,再审申请人京西公司曾向本院提交了日期为2020年10月19日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委托其公司员工刘秀峰代理公司参与执行。京西公司至迟于此时应当知道(2016)豫0202民初755号民事调解书的存在,其于2021年7月27日申请再审已超过6个月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开封京西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代乔鹏 审判员 陈姝亭 审判员 司文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