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云和县。

被执行人: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云和县。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125民初6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某支付申请人刘某抚养费182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李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某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某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李某的房产及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线下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无收益类保险和有价证券,亦无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610.44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798.68元,本院均已扣划,扣除罚款9.12元,申请执行人受偿1400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400元,案件受理费缴纳0元,执行费缴纳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68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李某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已缴纳9.12元,剩余990.88元未缴纳)。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李某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某。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李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1125执2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执 行 员 杨 翔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周 雅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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