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之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现住广东省徐闻县。
被告:文水县山之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凤城镇岳村正街4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1MA0HM0GG56。
经营者:王超
审理经过
原告陈之强与被告文水县山之妙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陈之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之强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