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月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麻地会乡运庄村人,现住离石区。
被执行人:那天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月爱与被执行人那天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那天植赔偿申请人刘月爱各项损失191862.8元;并由被执行人那天植负担案件受理费1818元,申请执行费2778元。2021年6月25日申请人刘月爱与被执行人那天植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刘月爱于2021年6月25日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晋1128执1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