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如,山东鼎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波,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朱旭诉被告李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旭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旭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原告朱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