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宁华信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
法定代表人:李德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黑龙江江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玉环德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
负责人:张健颖,该投资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繁华,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被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
第三人:东宁华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东宁镇。
审理经过
原告东宁华信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德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东宁华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东宁华信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宁华信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宁华信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东宁华信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241,8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宁华信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41,775元返还原告东宁华信工贸(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