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严某1,农民,住甘肃省和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2,农民,住甘肃省和政县。
被告:王某,工人,住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严某1与被告王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严某1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1与被告王某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撤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严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