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持之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梁祥民,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敏,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武,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刘蓉,女,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持之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青岛持之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持之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持之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原告青岛持之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