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云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市区玉皇路1号农信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卢海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钧然,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林佐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伴月路星荷湖畔小区。 被执行人:钟群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伴月路星荷湖畔小区。 被执行人:林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伴月路星荷湖畔小区。 被执行人: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德城镇朝阳西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林佐荣。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广东云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佐荣、钟群好、林莉、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佐荣、钟群好、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粤72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所属“粤港湾泥23”、“粤港湾泥33”轮;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099.49元;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林佐荣、钟群好共同共有的位于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伴月路星荷湖畔小区X幢XXX房产(产权证号XXXXX、XXXX),该房产因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广东省德庆县德城镇朝阳西路42号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产权证号德府国用(2015)第1923号、粤(2017)德庆县不动产权证第XXXXX号),经本院实地调查,不能确定具体位置,无法处置;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林佐荣所有的粤XX、粤XXX、粤XXX、粤XXXX汽车、查封被执行人林莉所有的粤XXXX、粤XXX、粤XXXX汽车,以上车辆因不能准确定位无法处置。除此外,经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工商、银行、保险、证券、不动产、船舶、互联网银行、车辆等管理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地址未实际经营。本院向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债权6,509,754.32元,实现3,831,831.99元。本院已于2021年7月22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于2021年7月27日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尹忠烈 审判员 付俊洋 审判员 黄耀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