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文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 被告:龚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涛诉被告龚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文涛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文涛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文涛撤回对被告龚翔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郭文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立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