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程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赵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程智与被告赵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程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朱程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运费36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的鲁P×××××/鲁C×××××号车于2020年11月2日从山东同力板业有限公司为被告赵瑞运送铁卷前往黄岛,运送两车并安全到达,运费3604元至今未支付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予以判决。

被告辩称

赵瑞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朱程智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微信聊天记录3张及通话录音1份,拟证实赵瑞欠朱程智运费7604元,偿还了4000元,尚欠3604元未偿还。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日,朱程智为赵瑞提供运送铁卷业务,共计运费7604元,后偿还4000元,又于庭前还款1604元,尚欠2000元未偿还。

本院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朱程智要求赵瑞支付运费2000元,有双方的微信截图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赵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程智运费2000元;

二、驳回原告朱程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赵瑞负担14元,由朱程智负担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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