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桂贺,男,****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洪军,系沈阳市沈北新区广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勇,男,****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忠华,系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沈阳蒲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88747061K
法定代表人:张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兰娟,系辽宁东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沈阳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2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OXTM5744。
法定代表人:张洪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兰娟,系辽宁东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于桂贺与被告胡勇、沈阳蒲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桂贺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20元,减半收取18760元,由原告于桂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