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贾馨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曾令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贾馨菊与被执行人曾令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贾馨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1225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1)桂1225执200号。截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承担受理费3938元、保全费2712元、执行费4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曾令琪所有的登记在韦恒团名下车牌号为桂M×××××中华牌小型轿车,并已将拍卖款处分完毕,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债务。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1225执20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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