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忠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常熟市琴川街道新厍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琴川街道富春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陶毅,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龙,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忠银因与被申请人常熟市琴川街道新厍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厍村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2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忠银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将新厍村委会违法封堵安装卷帘门的桥洞认定为违章建筑并判令陈忠银给付占有使用费是错误的。省道公路桥洞不是城镇房屋,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的规定。新厍村委会和陈忠银签订涉案桥洞的租赁合同因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新厍村委会因该合同取得的租金应当依法返还给陈忠银。(二)陈忠银于2017年4月30日应新厍村委会整体改造的要求将3间36.7平方米的简易棚腾空归还给新厍村委会,新厍村委会已经于当年5月拆除。而且,因2017年夏天大雨,桥洞全部大量进水造成仓储物品被泡无法使用,陈忠银已经撤离三个桥洞,陈忠银与新厍村委会交涉要求退桥洞、退租金,并于2017年9月20日将通知张贴在桥洞口的卷帘门上和新厍村委会门口的宣传栏内。陈忠银提供多张照片为证,一、二审判决未据此认定占有使用期限,是错误的。陈忠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被告辩称

新厍村委会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忠银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新厍村委会自2014年9月11日开始将自行改造成封闭建筑空间的桥洞三个和无建造手续的简易棚三间出租给陈忠银作为仓库使用,新厍村委会和陈忠银就此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陈忠银实际占有使用了新厍村委会提供的涉案桥洞和简易棚,应当支付相应的占有使用费。一、二审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判令陈忠银支付占有使用期间的费用,并无不当。

关于占有使用期间的认定,陈忠银主张其于2017年9月将涉案桥洞钥匙交还新厍村委会并张贴通知解除合同,但新厍村委会不予认可,陈忠银提供的照片无法看出通知的拍摄时间,不能证明陈忠银在2017年9月已经腾空涉案桥洞并交还钥匙。陈忠银还主张其于2017年4月30日腾空归还简易棚并由新厍村委会于5月份拆除,亦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一、二审判决对陈忠银关于提前搬离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陈忠银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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