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许细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孝增,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唛乐星娱乐健身会所,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经营者:明昌华。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唛乐星娱乐健身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危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