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再审人:刘素果(一审原告宋国强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郏县。

申请再审人:宋尚志(一审原告宋国强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郏县。

申请再审人:刘香敏(一审原告宋国强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郏县。

申请再审人:宋孟孟(一审原告宋国强女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郏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原商校园内东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982179293。

法定代表人:杨俊锋,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素果、宋尚志、刘香敏、宋孟孟与被申请人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刘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素果、宋尚志、刘香敏、宋孟孟不服本院(2016)豫0425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并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且刘素果、宋尚志、刘香敏、宋孟孟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另原审中宋国强不服本院(2016)豫0425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宋国强自愿提出撤回上诉请求,该行为应视为宋国强自愿放弃了提起上诉的权利,故刘素果、宋尚志、刘香敏、宋孟孟申请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刘素果、宋尚志、刘香敏、宋孟孟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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