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太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牡丹江云雀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新安街西七条路万达8幢107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云雀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现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太红梅与被告牡丹江云雀装饰有限公司、李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太红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 —2— 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太红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蕴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珊珊 书 记 员 孙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