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艺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卢宏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黑龙江鼎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东风办兴旺1-1-2。
法定代表人:唐国军,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孙艺强与被告卢宏艳、黑龙江鼎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孙艺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艺强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孙艺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艺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