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负责人徐志新,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凌波,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候文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经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被执行人候文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7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息共计**元及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计数方法计算,案件受理费**元、执行费**元等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2、于2021年5月19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示;
3、于2021年5月14日、7月21日、8月19日经网络查询,根据信息反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威海市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存款账户,因金额较少,暂未划拨,证券公司无开户,中国人民银行查询结果未反馈。
4、经网络查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查封其名下的鲁K5××××号思威牌车辆,但查找不到该车辆,无法处分;
5、网络查封,信息反馈,轮候冻结其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单,保单号分别为:**9373、**9369号,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查明
综上,经查询银行、证券公司、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鲁1002民初7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