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冷忠新,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平度市仁兆镇北仁兆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仁兆镇北仁兆村。

法定代表人:曹增波,理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冷忠新与被告平度市仁兆镇北仁兆村经济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忠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平度市仁兆镇北仁兆村经济合作社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冷忠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平度市仁兆镇北仁兆村经济合作社给付原告冷忠新劳务费款1925元及利息192.5元,共计2117.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冷忠新为被告(原北仁兆村民委员会)清理卫生,欠劳务费共计1925元,后经多次追要,原北仁兆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8月20日为冷忠新出具欠条一支,冷忠新每年追要,至今拖欠未付,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冷忠新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原告冷忠新开着自己的三轮车为村里打扫卫生,原平度市仁兆村民委员会共欠原告冷忠新劳务费1925元。2014年原平度市仁兆村民委员会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村民义务工款姓名、年份冷忠新2011年1925元。原平度市仁兆村民委员会在该欠条上盖章。

另查明,2020年4月,平度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关于同意撤销凤台街道办事处等18个镇(街道)撤销和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批复》(平政字【2020】81号),撤销平度市仁兆镇北仁兆村民委员会。经平度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仁兆镇关于开展村庄布局优化调整组织融合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开展村庄布局优化调整组织融合工作中,做到“八个不变”,即村名不变、债权债务不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等。平度市仁兆镇北仁兆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即被告平度市仁兆镇北仁兆村经济合作社未被撤并,现仍存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平度市仁兆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冷忠新劳务费事实清楚,应予偿还。被告平度市仁兆镇北仁兆村经济合作社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其规定为特别法人,具有法人资格。在原平度市仁兆村民委员会被撤销后,应当继续履行原平度市仁兆村民委员会在本村土地承包、财产管理等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原平度市仁兆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冷忠新劳务费,原告冷忠新请求被告平度市仁兆镇北仁兆村经济合作社予以偿还,依法应予支持。原平度市仁兆村民委员会长期拖欠原告冷忠新劳务费未付,应当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原告冷忠新请求被告偿还利息192.5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〇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平度市仁兆镇北仁兆村经济合作社给付原告冷忠新劳务费19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平度市仁兆镇北仁兆村经济合作社赔偿原告冷忠新利息款19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平度市仁兆镇北仁兆村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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