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淑庆,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被申请人:崔友谊,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代理人:崔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地面工程维修中心滨海机泵维修服务机泵维修一站站长,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徐淑庆申请认定崔友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徐淑庆称,被申请人崔友谊系申请人徐淑庆的配偶,被申请人崔友谊2020年10月11日因突发脑出血在胜利油田中心医院住院治疗41天,出院诊断为基底节出血、额叶出血、多发性脑梗死、大面积脑梗死、肺部感染等,现虽然已经出院,生活已完全无法自理。故申请人徐淑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崔友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徐淑庆为被申请人崔友谊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崔友谊未到庭。 代理人崔杰称,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崔友谊,男,****年**月**日出生,河口采油厂准备大队退休职工,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申请人徐淑庆与被申请人崔友谊系夫妻关系,代理人崔杰与申请人徐淑庆和被申请人崔友谊系父母子女关系。2020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崔友谊因突发脑出血在胜利油田中心医院住院治疗41天,出院诊断为基底节出血、额叶出血、多发性脑梗死、大面积脑梗死、肺部感染。现被申请人崔友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无任何自主活动,长期处于卧床状态,不认识身边亲人,不会表达自已的意思。被申请人崔友谊现由申请人徐淑庆照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被申请人崔友谊的住院病历记载、申请人徐淑庆及代理人崔杰的陈述以及被申请人崔友谊的现状,可认定被申请人崔友谊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需要指定监护人照管其生活起居,申请人徐淑庆作为被申请人崔友谊的配偶,符合作为监护人的条件,且代理人崔杰对申请人徐淑庆的申请事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宣告崔友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徐淑庆为崔友谊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凡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凯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