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新波,男性,****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
被执行人:李文广,男性,****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别墅区。
被执行人:李燕,女性,****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别墅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新波与被执行人李文广、李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黑8102执37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李文广、李燕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