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东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杨金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