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孙某、刘某:
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协助将位于丹东市振安区房屋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孙某名下。执行费1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孙某负担。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民初86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