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梅苑开发区(现上渡街道)上梅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文,系该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贺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杨甜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
被执行人贺外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刘美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剩、杨甜妹、贺外贤、刘美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0)湘1322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
2021年3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贺剩、杨甜妹、贺外贤、刘美梅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查询到的车辆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等情况,均无合适的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3月29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有房产,暂不要求处置)、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7月21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贺剩、杨甜妹、贺外贤、刘美梅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8月27日,被执行人贺剩承诺每月主动到农商行还款10000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当面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16439元,已执行到位5342.52元,剩余案款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