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绿元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712号A栋3单元704室。
法定代表人:闫贵先,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大海,男,系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拜城县正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拜城县产业园区农副产品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侯彦全,男,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绿元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拜城县正邦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926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拜城县正邦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绿元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执行总标的2842459.00元(包括:案款2797500.00元,案件受理费14440.00元,执行费3051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拜城县正邦服饰有限公司无房产、无机动车、存款、保险理财产品、证券等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拜城县正邦服饰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乌鲁木齐绿元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拜城县正邦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拜城县正邦服饰有限公司有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程泰元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