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夏县裴介镇郭村8巷1号第四组。

被执行人:夏县裴介镇姚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小鹏,该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夏县裴介镇姚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8民初15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夏县裴介镇姚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张某55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夏县裴介镇姚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夏县裴介镇姚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内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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