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瑞(自报),其他情况不详。2019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21年2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刑诉(202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瑞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高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4日,被告人康瑞来到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商贸城附近,盗窃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处的浅蓝色雅迪牌电动车1辆。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康瑞来到太原市××区口东南角附近,盗窃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爱玛牌黑色折叠型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610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2021年1月29日,被告人康瑞来到太原市××区时代城附近,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爱玛牌电动车1辆。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2021年2月1日,被告人康瑞来到太原市迎泽区服装城同至人商场附近,盗窃被害人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爱玛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520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监控视频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瑞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被告人康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康瑞作案后,将上述赃物销赃,得赃款人民币800元,挥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康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2年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康瑞退赔被害人刘某雅迪牌电动车1辆,退赔被害人王某爱玛牌黑色折叠型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61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爱玛牌电动车1辆、退赔被害人于某某爱玛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520元)。

三、依法追缴被告人康瑞的非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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