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32127部队,住大连金州新区。 被执行人:宫惠娟,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32127部队与宫惠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财产线索提供,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傅 军 审判员 张 健 审判员 田 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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